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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科技大學航空暨運輸服務管理系校外實習辦法

 

96年11月21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訂定

97年11月12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98年04月29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101年12月1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102年12月0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103年12月0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104年07月01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

106年05月17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107年05月30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107年09月11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提昇學生學習效果,培養學生成為具有專業技能與實作經驗之人才,以及為增進學校與企業的互動,使人才培育更能符合產業界需求,特訂定「萬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充分整合與有效運用校內與實習企業資源,確保學生校外實習成效,由本校與實習企業代表共同組成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另依萬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立),以利實習相關工作推動及糾紛仲裁。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環安衛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各所、系、學位學程或科主管、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執行秘書由教務長兼任。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1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三條    本校各系(所)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有關工作,各系(所)應成立「系(所)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由系(所)主管兼任;召集委員1人及委員若干人,分別由相關教師或校外代表擔任,並依實際需求召開委員會研擬審議相關推動計畫,並將學生校外實習列入各系(所)畢業門檻中。
第四條    參加校外實習課程對象,係指本校日間部之大學部(不包括延修(畢))學生,且包含新南向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學生,新南向國際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五條    各系應規劃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每門課程實習時數不得低於320小時。課程名稱依類型區分為:
(一)     短期(連續320小時):校外實習_短期。於寒、暑期開設2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且須在同一企業連續實習8週,並不得低於320小時為原則(包括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二)     學期:校外實習_學期。開設9學分以上,至少為期4.5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依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職於實習企業實習。
(三)     學年:校外實習_學年。開設18學分以上,至少為期9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依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職於實習企業實習。
(四)     海外:校外實習_海外。以於學期9學分以上、學年18學分以上開設之課程為限。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型商船,且以臺商所設海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和機構(包括分公司)為優先。參與學生應修正學校規定或實習企業認可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並參照本校學生校外實習相關表件,擬定計畫書。
第六條    「校外實習」課程內涵與實施方式應採學分制,由各教學單位依系所屬性及發展,對應核心專業能力,並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規劃校外實習課程及課程大綱,培養學生未來就業所需之「專業核心就業力」,並得於學期中或寒、暑假進行。
第七條    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之教學單位,勿逕由學生自行尋覓實習機構,應會同本校研究發展處選擇經政府登記核准,且具有良好制度及信譽,符合學生專長學習之機構作為實習單位。
本校、實習生與實習企業簽訂「實習合約書」(有法律效力之契約)。「實習合約書」內容須明確訂定參與實習之人數、就讀學制、系所科班別、學生姓名、課程名稱、實習工作時間(校外實習時數及實習期間,或是否有加班限制)、實習內容、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待遇(或獎助學金)、膳宿及保險(勞工保險或加辦意外保險)、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及實習考核等項目等資料。
實習生不應淪為實習機構之替代人力或派遣人員,在與實習機構洽談合作時,應妥為把關。
除教學單位及實習企業外,每位學生各持一份「實習合約書」副本。
各教學單位「實習合約書」由各系彙整連同檢核表,由院統整送請簽核用印。
第八條    安排學生赴海外實習,實習機構應經由學校確實評估及篩選,並瞭解實習環境及實習安全性,勿全權委由中介代辦機構協助安排實習課程。
第九條    實習生之身分認定以「實習合約書」及個案內容認定:
一、    若實習生與實習機構間成立僱傭關係,則實習生之權利義務,應比照正式員工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二、    若實習生參與校外實習之目的係為學校課程之延伸及實務技能之學習,則實習生之權利與義務應為實習契約所規範保障。
第十條    開課單位應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底前公告次學期或暑期校外實習課程之科目、實習機構名稱、擔任實習任課老師之名單及相關實習資訊,以供學生選課。學生須經家長(監護人)同意後,簽訂家長(監護人)同意書,方得選修校外實習課程。各開課單位並應於實習開始前召集學生舉辦行前座談會。
第十一條    各系(所)辦理校外實習企業說明會及媒合活動時,須公布實習企業相關資訊,包含實習企業名稱、實習地點、薪資福利、工作性質、膳宿狀況等,提供該系(所)學生媒合參考。
第十二條    「校外實習」課程之開課、成績處理及學生選課,依本校的修課規定辦理,並符合本校學則第18條之規定。任課老師的授課鐘點費計算方式依「帶領校外實習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核發基準」辦理。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否則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第十三條    開課單位主任及任課老師應輔導內容如下: 
(一)     訂定確實有效的實習內容,並負責實習的實際推動。 
(二)     實習輔導教師於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應規劃至學生實習企業實地訪視,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並應加入學生各項權益之確認。申請差旅費以同一地點,每人每月以一次為限,支給標準依據「萬能科技大學教職員工生國內差旅費報支辦法」辦理。其餘時間可運用網路、電話等方式輔導與協助學生解決校外實習各項問題,並填寫相關輔導紀錄表及定期向教學單位主管報告,以作為檢討改進實習課程之參考依據。
(三)     辦理海外實習單位輔導教師至海外探視實習學生,應以自由行方式(非團體旅遊方式)至實習企業實地訪視,拜訪當地主管且做成紀錄,並和當地主管、實習學生在現場一起拍照存證。
(四)     若發現實習單位不適宜時,應重新尋找實習機構,但經任課老師認可者,其已實習時數方可累計。
第十四條    接受校外實習之單位,其指導員及主管應輔導的內容如下:
(一)     與任課老師共同訂定確實有效之實習內容,並與學生配合依進度實際執行。
(二)     輔導學生各項安全操作,並應辦理安全講習及提供安全教育內容,防止實習時發生意外。
(三)     協助提供與實習有關之各項資料。
(四)     隨時舒解學生實務作業上所遭遇之困難。
(五)     協助安排學生實習之食、宿及交通問題,以上費用除實習機構另有約定外,概由學生自理。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必須撰寫實習報告,報告之格式由開課單位自訂。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實習過程中須定期撰寫工作報告,並於實習結束後撰寫完整之實習報告,分別送請校外實習單位主管及任課老師評閱。
(二)     校外實習單位及任課老師應對實習報告中所提出之問題與學生充份溝通及說明,並作成結論。

第十六條     「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成績計算以實習單位主管及學校輔導老師考核成績各佔五十%為原則。
第十七條    「校外實習」課程勤惰之考核視同上課,學生請假需附證明文件,請假或缺勤者,需補足所缺之日數。由學校核准之公假,依校方核准文件向實習單位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校外實習與生活管理,如遇情節重大之情事,合作之實習企業須通知相關系(所)連繫窗口儘速處理。學生與廠商間有爭議時,學生與廠商應主動連繫輔導老師,輔導老師接獲通報,應依層級報告及主動介入處理,避免事態擴大。若輔導老師及系(所)介入仍無法解決爭議,應提交校外實習委員會討論及決議處理方式。必要時得提報政府主管單位協助。
第十九條    本校學生校外實習之實施由各系(所)規劃執行、各學院負責整合管考,相關行政單位協助推動校外實習之相關業務,其工作執掌與辦理事項如下:
一、各系(所):
(一)    遴選國內外具可增進學生實務經驗與技能,且願提供具體訓練計畫之實習企業。
(二)    評估實習企業,並與評估合格、且實習工作性質與開課系(所)相關之實習企業簽訂實習合約。
(三)    指定實習輔導教師負責指導、訪視與考核,並研討改進校外實習訓練課程。
(四)    辦理職場見習或邀請企業至校舉行校外實習企業說明會。
(五)    辦理校外實習媒合活動與職前講習與訓練。
(六)    分發安排學生前往實習企業進行校外實習。
(七)    處理學生校外實習與生活管理之協調事項。
(八)    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核及輔導學生校外實習各項事宜。
(九)    校外實習效益評估、回饋課程及相關成果發表,校外實習相關文件存查。
二、各學院:
(一)    審查各系(所)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所需之應用文件與實習合約。
(二)    主辦院成果發表會或協助院內各系(所)辦理成果發表。
(三)    規劃並推動協助各系(所)達成每學年參加校外實習課程人數之目標。
三、教務處:
(一)    各系(所)相關計畫書彙整、申報。
(二)    各系(所)辦理學生校外實習相關資料之統計與填報。
(三)    每學期召開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四)    提供相關公版表件格式經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供各系參酌使用,各系執行時實際所用表件須經系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公版表件目錄如附件一。
四、學務處:
(一)    協助各系(所)辦理學生校外實習平安保險相關事宜。
(二)    協助各系(所)學生校外實習之學生生活及心理輔導相關事宜。
(三)    協助並彙整各系(所)申請海外實習之學生辦理役男出國申請。
五、研發處:
(一)    協助各系(所)尋求校外實習合作企業,提供相關資訊參考運用。
(二)    協助各院或系(所)辦理成果發表會。
(三)    每學期彙整各系(所)實習企業資料建檔存查。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全學期校外實習者,該學期學費、雜費、電腦網路實習費、住宿費等,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校外實習結束或終止後,有關學生之薪資、福利、實習單位應完整結算,若有因薪資、福利、損壞賠償、致影響學生權益者,學生可向輔導老師申訴,並依情節輕重提交校外實習委員會議決處理方式,使實習中止後,學生、實習單位均無紛爭。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公布「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注意事項(如附件二)」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