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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科技大學航空暨運輸服務管理系校外實習辦法

 

104.08.11 104學年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06.07 104學年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11.30 107學年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05.27 108學年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3.07.25 112學年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航空暨運輸服務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落實教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之功效,培養學生成為航空暨運輸服務管理相關產業具實務能力之專業人才,依據「萬能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訂定本實習辦法。

 

第二條   本系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有下列型態:

  1. 短期:校外實習_短期。於寒、暑期開設2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且須在同一企業連續實習8週,並不得低於320小時為原則(包括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
  2.  學期:校外實習_學期。開設9 學分以上,至少為期4.5個月之校外實習課程,並不得低於720小時為原則(包括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依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職於實習企業實習。
  3. 學年:校外實習_學年。開設18學分以上,至少為期9個月(1,440小時)之校外實習課程(包括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因應產業需求校外實習最高為14個月。修讀實習課程期間,除依定期返校之座談會或研習活動等外,學生應全職於實習企業實習。學生必須完成實習總週數及所有報告要求,並經成績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必修校外實習課程學分,未取得實習學分者不得畢業。
  4. 海外:校外實習_海外。以於學期9學分、學年18個分以上開設之課程為限。實習地點為大陸地區以外之境外地區,或於國際海域航行之大型商船,並以臺商所設海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和機構(包括分公司)為優先。參與學生應依學校規定或實習企業認可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5. 配合本系教學及特色,以提升理論及實務落差,發揮學習訓練基 本精神。另應產業特性及實習之需求,大一至大三同學可提早進行校外實習,校外實習_學期於大一或大三就學學生方可進行,學生應全職於實習企業實習,實習後經由實習考核通過及完成實習報告,方可扺免學年之校外實習(上學期或下學期)學分。校外實習_學年,學年實習課程可提早於大三完成,學生應全職於實習企業實習,依據學年實習課程(三)之規定辦理;提早執行學年實習課程之學生,必須回校修得實習學期該學年之上、下學期畢業課程規劃表中應修讀所有必修及選修之學分。依據本系「專業教學核心能力」,優秀學生於大四通過海外研修學校遴選通過,系實習會議送交系務會議通過,經由院級及校級會議通過,最後經由校長批核後,學生可於學期中或提早至實習單位學習,學生可用實習報告方式或實習單位考核成績承認學期成績。

   6.研修同學修讀完成後可用海外研修成績承認學期成學年實習成績。

 

第三條  本系學生在四年修業期間,需滿足本校修業規定,包括校內基礎必修學分課程、選修學數分要求、及服務學習40小時(含)以上。所有型態之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每門課的成績分別計算,學分數分別承認。

 

第四條 實習機構之遴選由航服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及本校研究發展處等相關單位審核,以具有合法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航空暨運輸服務相關產業或機構為原則。實習機構應與本校簽訂產學合作_學生實習合約(附件一)。實習作業流程依本系定之校外實習作業流程辦理(見圖表一)。

 

第五條   校外實習名額及條件由與本系簽訂產學合作之實習機構相關產業機構提供,於實習開始前六個月陸續公告實習單位資訊,提供同學參考以利學生依據實習單位公告職缺條件填寫遞送履歷,由實習單位公告面試者至實習機構面談;經分發或面試錄取後,不得再行更改。因特殊因素而未能到校外實習之學生,經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得另行安排。

 

第六條   實習前學生需繳交家長同意書(附件三),及學生校外專業職場實習資料表(附件四)給實習指導老師方可實習。

 

第七條   請產學合作機構或實習指導老師於實習分發作業完成後,填報學生校外實習名冊(附件五)。

 

第八條   參與實習學生必須撰寫(1)期中實習報告,於期中返校座談時繳交(附件六);(2)期末實習報告,於實習完成後兩週內繳交一式三份;一份交實習單位指導主管,一份交本系實習指導老師評分,另一份學生自留備查。(3)每週須撰寫實習週誌(附件七),於實習完成後將實習週誌裝訂成冊繳交給實習指導老師。

 

第九條   實習期間由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另依設置辦法成立)之教師代表,與實習單位人員組成實習合作小組,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負責督導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每學期實習指導老師於學生實習期間需親自至實習場所督導、訪視或指導學生實習至少2次。於督導實習後,需確實填寫校外實習訪視紀錄表(附件八),並繳回系辦公室存檔備查。

 

第十條   實習成績滿分為100分,實習期間之操守、出勤、工作態度、專業技能及報告均列入計分,並由實習單位指導主管與本系實習指導老師共同評分,各佔50%;實習單位指導主管請將成績登記於學生實習評分表上(附件九),並於學生實習完成後二週內,寄回本系指導老師,以方便實習成績之評核。

 

第十一條 實習前,由本系安排於校外實習前二週,召開學生校外實習行前說明會,說明實習應注意事項,除不可抗拒之原因,未參加說明會者不得參與實習。

 

第十二條 校外實習須於每學期之期中及期末辦理座談,請學生務必返校參加,並繳交期中及期末實習報告與分享交流實習心得。實習期間學生之言行舉止須符合校規規定,若有違反情形則依本校學生輔導與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實習期間學生除接受實習單位管理外,應接受實習單位主管與指導老師之督導,並遵守機構的政策及工作規則。

 

第十四條 實習學生不得擅自解約及更換實習機構,否則實習時數不予計算。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或違反善良風俗,須經由本系校外實習指導委員會開會審議處理之。

 

第十五條 實習期間因非自願性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實習合約者,應先向實習指導委員會提出說明,並依實習指導委員會決議辦理,辦理方式依照下列規定執行之:

   (一)、因實習機構遇人力精簡、營運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造成學生中途解職時,經實習指導委員會核可,若學生實習時間達到32週,學生得簽立切結書,提前結束校外專業實習課程,且業者應給予學生實習成績。

   (二)、因實習機構遇人力精簡、營運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造成學生中途解職時,但學生實習時間未達32週之情形,學生得簽立切結書後,由系上轉介或自行另尋實習機構繼續完成未達36週之剩餘時數,學生之成績由曾赴報到實習機構主管評定,如有兩家以上則加總後平均計算。

 

第十六條 實習期間一旦被實習單位退訓(扣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經實習委員會認定退訓成立,不論原實習單位是否給成績,一律必須重修。

 

第十七條 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為實習學生辦理保險(見合約書附件一),若未辦理者應提報校外實習指導委員會另行討論。

 

第十八條 其他有關實習事項應符合校外實習合約書及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比照該實習機構人事規章辦理。

 

第十九條 實習完成後,本系將校外實習進行相關滿意度調查及評估,了解學生學習後對業界及工作認知,並針對實習之成效加以研討改進以做為未來校外實習之調整參考。

 

第二十條 學生因故無法(有手冊、懷孕、車禍、學習障礙、身心問題(醫生診斷證明)、導師長期輔導對學生提出不適任實習評估…等)前往企業參與實習同學,或錄取至海外研修交換同學,須於第四學年學期開學前,提出申請並經由家長及導師說明原因,並填寫學生免參與校外實習申請書(如附件),以修習本系相同學分數之其它專業課程抵免實習學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無法進行校外實習課程時,依據系課程委員會制定以下修課規劃:

  • 實務課程:依據本系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相符之實務課程,供學生選修9學分以上,成績及格始獲得實習上、下學期各9學分。
  1. 適用對象為開學6週內,無法進行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2. 開學前公告適合選修之實務課程,學生於修課後,所修的課程全數及格即可抵免實習學分。

 

仿真實習:依據本系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相符之實務課程,仿真實習評核成績以敬業精神10%、實務技能達成實習課程目標20%、專業能力達成實習課程目標20%;輔導老師評核成績以心得報告結構內容20%、實務技能達成實習課程目標10%、專業能力達成實習課程目標20%。                                                 1.適用對象為開學6週後,無法進行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2.由校外實習委員會、導師及校外實習輔導老師,共同協助學生完成在校仿真實習工作。

 

第二十二條 為增加學生國際化競爭,強化語言能力,並提升本系學生就業及國際競爭力,針對參加與本校簽訂國際姐妹校之大學進行海外交換之學生及及國內簽約產學合作之飛行學校(含與本校簽定合作備忘錄)之航空學校者取得飛行執照,在前往交換前提出申請,填寫學生免參與校外實習申請書,免修校外實習學分,以修習本系相同學分數之其它專業課課程抵免校外實習學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實習委員會審查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提報院務實習會議審核後,送請校務實習委員會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